中国照明灯具开放平台卖家发货管理规则
1、使用范围
1.1 入驻中国照明灯具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的卖家;
1.2 需经配送完成交付的商品,特殊商品如定制类、装修服务类、大件商品、预售等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除外。
2、发货包装管理
2.1 发货包装中(包括但不限于外包装盒、内部夹页、退换货页、封箱胶等),卖家可以增加中国照明灯具开放平台链接及二维码链接等信息;发货包装中不得有其他平台的店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链接、二维码、联系信息),或与该卖家商品无关的信息。
3、发货及揽收时效
3.1 发货:交易达成(指在线付款的订单买家成功付款;)后36小时内卖家应将买家商品订单发货的快递运单号上传至中国照明灯具系统(以中国照明灯具系统内记录的出库时间为准);特殊商品卖家在商品页面承诺的发货时间与以上不同的,或与买家有特殊约定的,适用其承诺或约定;
3.2 揽收:交易达成后60小时内买家可以查询到订单的快递公司揽件跟踪信息(以快递公司系统揽收时间为准);
3.3 开放平台官方发起的促销活动中已公示发货时间的按公示时间为准,揽收时效自活动公示的发货时间后60小时内买家可以查询到订单的快递公司揽件跟踪信息(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
3.4 特定节假日以开放平台通知或公告的发货时间为准。
4、违规处理
4.1 延迟发货
4.1.1卖家违反3.1或3.2项规定将被认定为延迟发货,根据《中国照明灯具开放平台卖家积分管理规则》进行处理,每单扣1分(7日内不超过25分);
4.1.2买家投诉卖家迟延发货,由中国照明灯具客服依据3.1或3.2项规则判定卖家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则卖家同意按照迟延交付商品的实际成交金额(不含运费)的百分之三十(每个商品最高不超过五百元)向买家支付违约金。商品实际成交金额包含使用积分;
4.1.3违约金支付由中国照明灯具以积分、现金形式代卖家先行支付到客户提交订单的中国照明灯具账户或付款的银行账户,代为支付的违约金由中国照明灯具自卖家应结款项中扣除。积分与人民币的兑换比例为:100:1;
4.1.4针对同一买卖双方一个订单中有一个或多个商品延迟发货的,卖家应当针对延迟发货的各个商品向买家承担迟延违约责任;
4.1.5卖家承担延迟发货违约金的,仍应将订单商品向客户发出;标错类事件遵照《标错类事件处理细则》处理。
4.2 少件及缺货管理
4.2.1卖家未按照订单明细和网页商品描述打包发送订单商品,买家投诉收到的订单商品存在少配件、少赠品,少商品的(简称“少件”)。中国照明灯具将根据《中国照明灯具开放平台卖家积分管理规则》违背承诺进行处理,每次扣8分;卖家仍应将少件商品向客户补发货。
4.2.2中国照明灯具开放平台不允许卖家出现订单生成后因缺货而无法发货的情况发生,卖家应及时查看库存并更改系统信息,下架缺货商品。如客户投诉卖家缺货,中国照明灯具将根据《中国照明灯具开放平台卖家积分管理规则》违背承诺处理,每次扣8分。